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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 承保工种 家政服务员、育婴员、母婴护理员等居家服务人员。

2. 被保险标的(从业人员)投保年龄 18 至 64 周岁,身体健康;

3. 第三者责任: 因家政服务人员过失责任造成雇主家庭成员外的第三者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累计责任限额1万元。

4. 财产损失: 服务人员因过失责任造成雇主家庭或第三者财产损失。
(1)保险人不承担平板电脑、手机、摄像(影)器材、音像制品、打火机、手表、眼镜、手包、化妆护肤品、交通工具、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动物、植物、食品、药品、烟酒、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或无法确定价值的物品的家庭财产损失。
(2)保险人不承担马桶或下水道堵塞。
(3)保洁中对客户墙面、墙纸、墙布造成损失,最大赔偿为损失部分为所在墙面的面积。
(4)涉及护理对象家庭装修及其财产损失案件,若无法提供受损财产有效真实的购置合同、发票、订单等材料,保险人可参照市场上常用的国产普通适用性产品价格进行赔偿。
(5)因清洁玻璃造成玻璃或玻璃保护膜的划痕、划损,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2000元,但造成玻璃破损不在此类限制。
(6)雇主家庭任何财产的丢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5. 意外医疗: 护理人员因工意外受伤,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进行治疗。如从其它途径(如社保、新农合或其它保险机构)已报销的,对未报销的部分可进行补充赔付,但进口药、进口医用器具及自费药不在保障范畴;

6. 上下班途中责任: 本保险保障服务人员在往返工作地点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7. 其它责任::
(1)本保单不承保由于被服务对象、家庭成员及第三者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身疾病、自身运动伤害、自身病情自然发展等)导致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 (2)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付的,被保险人(家政服务机构)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3)家政服务员使用各种机动、非机动车辆造成被服务对象、家庭成员及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保险公司)不负责赔付。 (4)本保单承保的雇员仅限家政服务人员,不涉及高处作业(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或2m以上的作业),若不属于本保险承保雇员的职业范围请勿投保;如投保错误,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8. 人员替换: 按“年”投保的方案,在一年保险期间内,最多可以替换8次;按“月”投保的方案,因属于短期保险产品,则不能替换人员。

9. 生效时间: 当日成功投保,次日零时保险生效

理赔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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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条款

购买保险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投保须知、保险条款等相关条款和注意事项!

产品须知

家政机构责任保险条款

附加家政服务人员责任保险条款